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之洗钱案专题(第二期)
周某成洗钱案
——跨境转移贪污公款实施洗钱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成,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同案被告人倪某菊(已判刑)教唆其姐姐倪某平(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持续从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下属的国有企业侵吞巨额公款。其间,被告人周某成在明知倪某菊用于赌博的钱款为公款的情况下,仍通过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联系赌场、地下钱庄提供银行账户,协助倪某菊接收倪某平贪污的公款,从国内转移到境外,金额合计人民币8 782余万元。周某成在赌场为倪某菊“洗码”获得“佣金”人民币7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成明知是贪污公款,仍协助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周某成在赌场为倪某菊“洗码”所得“佣金”系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或退赔。据此,依法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贪污的公款实施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周某成明知同案被告人倪某菊用于赌博的资金来自于公款,为非法谋利,将自己在澳门赌场开设的账户提供给倪某菊用于赌博,再通过提供自己银行账户或者联系赌场、地下钱庄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倪某菊接收倪某平侵吞后汇入到境外的公款,并与赌场对账确认,完成公款的跨境转移。在办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案件时,要以“追踪资金”为重点,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对洗钱犯罪同步跟进,落实“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依法惩治洗钱犯罪和上游犯罪。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发现大量赃款流向境外,遂坚持“一案双查”,深挖彻查职务犯罪背后的洗钱犯罪,并予以依法严惩,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洗钱犯罪的精神,不仅对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起到积极作用,而且能够有效摧毁贪污贿赂犯罪等上游犯罪的利益链条,有效遏制上游犯罪的发生。
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