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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洗白”自己的贪污所得,罪加一条

时间:2021-11-18

10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纪某犯贪污罪、洗钱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纪某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6个月,并处罚金460万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南京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1月至20213月期间,纪某在担任某航空公司综合办公室副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每月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人员、虚增薪酬项目等方式,通过外包公司按虚增、虚列开发票到单位报账,又让外包公司按薪酬发放的办法,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500余万元。

 

在套取单位公款后,为了洗白自己的贪污所得,纪某以帮助走账的名义安排多人在某支付平台注册个人账号、关联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该平台将上述银行账户用于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也就是说,外包公司将发放薪酬剩余的钱打入某支付平台纪某指定的人员账号,再由他们转给纪某,完成贪污所得由黑转白的过程。但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纪某的这一 “洗白过程,又触犯洗钱罪。由于纪某是自我想办法洗钱的行为,通俗称为自洗钱

 

该案承办检察官杜宣介绍,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审查案件中,我们发现,今年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纪某没有收手,仍然安排外包公司通过该支付平台向多名其指定的人员银行账号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以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该行为构成了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即贪污罪数罪并罚,因此我们以贪污罪和洗钱罪起诉。

 

(资料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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